(2015)小民初字第03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解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993号原告解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解某负担。审判员 马变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