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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3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解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993号原告解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解某负担。审判员  马变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