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孙连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杰,孙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孙连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杰与被执行人孙连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孙连发的银行存款5050.00元扣划到法院账户,暂时没有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1333.00元未受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