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4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程显超、杨金华等与李生勇、贾维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显超,杨金华,付爱利,程韵博,李生勇,贾维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237-1号原告程显超。原告杨金华。原告付爱利。原告程韵博。被告李生勇。被告贾维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显超、杨金华、付爱利、程韵博诉被告李生勇、贾维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李生勇驾驶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及被告贾维强驾驶的鲁B×××××号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原告以付英莉所有的鲁G×××××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李生勇驾驶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一辆。二、扣押被告贾维强驾驶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B×××××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