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与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三鑫和谐社区怡心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三鑫和谐社区怡心城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延辉,任总经理。住所地:辉县市北云门镇任村。委托代理人:刘军谊,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玉国,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辉县。被告: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红琳。委托代理人:夏九超,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县。被告: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三鑫和谐社区怡心城项目部。负责人:李永刚,该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九超,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县八里湾镇芦村*组*号。身份证号码:。原告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三鑫和谐社区怡心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加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三鑫和谐社区怡心城项目部为本案被告。依法由审判员赵志远、堵利敏、毛冠惠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赵志远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高悦出庭担任记录,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军谊、赵玉国、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夏九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阳台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原阳怡心城项目安装平板太阳能约700台,单价为2730元/台,第一批安装184台,并交保证金5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工程分批、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安装平板太阳能106台,共计28938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经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请求1、判决被告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9380元并退还保证金50000元,两项共计33938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二被告辩称,1、合同规定第一批安装184台,原告没有完成安装数量;2、多次与原告沟通联系,将50%的工程款兑换房源,但原告都没有过来;3、关于合同第六条第二项多次和原告沟通把剩下的太阳能安装,但是原告没有安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1、太阳能热水器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一份;2、证明、安装记录各一份,证明已经安装了106台。庭审中,二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无异议,但安装记录未有工程部签字。依据证据认证规则,该份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三鑫和谐社区怡心城项目部于2014年8月28日签订阳台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原阳怡心城项目安装平板太阳能约700台,单价为2730元/台,第一批安装184台,并交保证金50000元。付款方式被告按照工程款50%兑现房源,50%的工程款付现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安装平板太阳能106台,共计289380元,之后被告一直不具备安装太阳能的条件,致使合同无期限顺延。原、被告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即按50%的货款兑现房源,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庭审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安装平板太阳能,第一批安装106台,单价为2730元/台,并且向被告缴纳保证金50000元,之后被告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三鑫和谐社区怡心城项目部一直不具备安装太阳能的条件,致使合同无期限顺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原、被告约定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即按50%的货款兑现房源,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兑换房源。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返还保证金,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三鑫和谐社区怡心城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三鑫和谐社区怡心城项目部所签订阳台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河南省亿宁太阳能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货款28938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生效之日止)并返还保证金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1元,由被告河南乾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远审判员 毛冠惠审判员 堵利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