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5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余冰与李玉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冰,李玉英,重庆奔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526号原告余冰,女,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玉英,女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重庆奔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黄家堰村五社。法定代表人随新华。原告余冰诉被告李玉英、第三人重庆奔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朝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