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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5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余冰与李玉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冰,李玉英,重庆奔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526号原告余冰,女,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玉英,女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重庆奔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黄家堰村五社。法定代表人随新华。原告余冰诉被告李玉英、第三人重庆奔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朝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