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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铁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汾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铁商初字第14号原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光华街2号2-33。法定代表人宋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晋锋,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131号。法定代表人贺修军,总经理。被告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钢园路73号。法定代表人李贵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自觉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原、被告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一十九元,减半收取二千四百一十元,由原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申雅栋审判员 吴菲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