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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仪梅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罗天时、罗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仪梅,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罗天时,罗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尤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陈仪梅,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尤溪县。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坂面镇后吉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605100-5。法定代表人罗天时,董事长。被告罗天时,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尤溪县。被告罗巧玲,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原告陈仪梅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罗天时、罗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天时、被告罗天时、罗巧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仪梅诉称,2014年5月6日,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向原告陈仪梅借款人民币95.4万元。约定月利率4.5%,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违约金日万分之六,该借款由被告罗天时、罗巧玲共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向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和担保人罗天时、罗巧玲多次催讨,至今结欠本金95.4万元及利息不还。为此请求:一、判决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5.4万元和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付的利息;二、判决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从违约之日起支付给原告日万分之六的借款违约金;三、判决被告罗天时、罗巧玲承担连带责任;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辩称,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还本金10万元;2014年6月1日还本金15万元;2015年2月17日还本金5万元。被告罗天时、罗巧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于2014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54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以月利率45‰计付利息,由被告罗天时、罗巧玲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出具一张《借据》给原告,被告罗天时、罗巧玲在该《借据》担保人签字栏中签名,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2014年6月1日、2015年2月17日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150000元、50000元,计300000元,尚欠借款本息未予返还。2015年6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张《借据》、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存款明细账和农村信用社个人网银电子回单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张《借据》予以证实,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应及时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天时、罗巧玲对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因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被告罗天时、罗巧玲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付的利息后,并支付逾期付款每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其主张已超出国家规定标准,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罗天时、罗巧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结欠原告陈仪梅借款本金人民币654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罗天时、罗巧玲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4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仪梅负担4000元,由被告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罗天时、罗巧玲负担9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景光代理审判员  林春国人民陪审员  肖玉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益萍本判决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