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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塔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市圣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鑫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圣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葫芦岛鑫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塔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葫芦岛市圣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香燕。委托代理人赵利军,男。被告葫芦岛鑫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彬。原告葫芦岛市圣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鑫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圣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圣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圣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圣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