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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栖霞宝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宝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商初字第564号原告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文化路556号,组织机构代码:79394787-7。法定代表人孙学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少华。被告栖霞宝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松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224302-7。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旭峰,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宝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栖霞市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玉玲人民陪审员  李国美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泽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