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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金秀成与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董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金秀成,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俊林,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春景,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董超,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金秀成与陕西省勉县宇通路建有限责任公司,董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秀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秀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秀成负担。因原告所诉案件属法律援助案件,诉讼费依法免收。审 判 长  蒋 红人民陪审员  裴兰英代理审判员  孔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