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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恢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张秀镇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张秀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开发区中心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张秀岩,经理。被执行人:张秀镇。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张秀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秀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巩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