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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4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传英与孙汉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323号原告:胡传英,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蒋万贤(系胡传英媳妇)。被告:孙汉根,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张敏,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宁,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传英与被告孙汉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414.5元,由胡传英承担。审判员  戴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