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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新疆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魏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呼行初字第18号原告:新疆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东风大街86号。法定代表人:宋慧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靖。被告: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呼图壁县S201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杨志军。委托代理人:曾晏。第三人:魏瑾。原告新疆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1日作出的呼人社监处字(2015)第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疆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新军代理审判员  秦 明人民陪审员  于敏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