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丁林美与汤冬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林美,汤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2058号申请执行人丁林美。被执行人汤冬辉。申请执行人丁林美与被执行人汤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启滨民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汤冬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丁林美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3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尚未执行到位3000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滨民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汉礼执行员 蔡卫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群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