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武西斌,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原告刘某诉��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郝军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利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