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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武西斌,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原告刘某诉��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郝军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利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