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姚雪成与孙文博、王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雪成,孙文博,王超,宁娄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姚雪成。被执行人孙文博。被执行人王超。被执行人宁娄新。姚雪成申请执行[孙文博、王超、宁娄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5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雪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5)曹民初字第513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国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