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6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龙生与李德兴、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生,李德兴,李国明,张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623-2号申请执行人:刘龙生,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李德兴,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李国明,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第三人:张文娟,女,199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李德兴之妻。本院在执行刘龙生申请执行李德兴、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德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下落不明。现查明该债务系被执行人李德兴与第三人张文娟的婚内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张文娟对该债务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张文娟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文娟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龙生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