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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冯金焕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金焕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242号罪犯冯金焕,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陆刑初字第3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金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273元。刑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2014年4月11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冯金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四个月,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金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累计奖励分41.9分。以上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金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剩余刑期以及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金焕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