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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文    涛代理审判员 肖耿人民陪审员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珂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