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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进兰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340号原告王进兰,女,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1日,住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住址: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189号。法定代表人:赵登山。原告王进兰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王进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进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进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富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符华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