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健与孟金龙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孟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08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前园村6条**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3********。被执行人孟金龙,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科馨别墅**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2********。原告李健与被告孟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孟金龙偿还原告李健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金龙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吴嘉齐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文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