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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云峰、王玲玲、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桦川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悦来大街北段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2993369-6。法定代表人李良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明伟,男,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伏信用社主任。被告郭云峰,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告王玲玲,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告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西林路林苑小镇,组织机构代码证08324434-1。法定代表人李靖,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通,男,系该公司职工。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桦川信用社)诉被告郭云峰、王玲玲、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桦川信用社委托代理人汤明伟、被告郭云峰、王玲玲、被告金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广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3月18日,原告下属的创业信用社与被告郭云峰、王玲玲签订《土地流转收益保证借款合同》、《农户粮食补贴资金质押借款合同》(编号:480091403180039号)约定借款70000元,用于种地,期限自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1月30日,月利率9.15‰。被告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借款人70000元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函。借款到期后,被告郭云峰、王玲玲并未还款,现原告起诉被告郭云峰、王玲玲偿还欠款本金70000元,利息3181元,本息合计73181元。被告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云峰、王玲玲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815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王洁求代理审判员  王 繁人民陪审员  李贞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