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7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家亮与福建省国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亮,福建省国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61-2号原告(反诉被告)周家亮,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高少伟、陈清潭,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国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杨景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明、蔡织凡,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周家亮与被告福建省国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以双方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周家亮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福建省国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审 判 员 郭云程人民陪审员 王珊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静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