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督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陈旭光、匡艳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旭光,匡艳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祁民督字第243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申请人陈旭光,男。被申请人匡艳蓉,女。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了依据证实被申请人陈旭光、匡艳蓉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要求被申请人陈旭光、匡艳蓉连带清偿上述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旭光、匡艳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清偿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本案申请费6,100元,由被申请人陈旭光、匡艳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钿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