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商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中精密铸造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润禾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中精密铸造工艺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润禾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506号原告江阴市华中精密铸造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周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勤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富良,江阴市云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润禾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高桥村。法定代表人田汝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中精密铸造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润禾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华中精密铸造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华中精密铸造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江阴市华中精密铸造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