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高俊与孔梅、陆朝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孔梅,陆朝根,田美芳,陆某甲,陆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第719号申请执行人高俊。被执行人孔梅。被执行人陆朝根。被执行人田美芳。被执行人陆某甲。法定代理人孔梅,系其母亲。被执行人陆某乙。法定代理人孔梅,系其母亲。申请执行人高俊与被执行人孔梅、陆朝根、田美芳、陆某甲、陆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对被继承人是否有遗产可继承及可继承的遗产范围尚未确定,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张有斌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