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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4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凌天有与谢鹏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天有,谢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4024-1号申请执行人:凌天有,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执行人:谢鹏辉,住江西省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谢鹏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8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