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并立民终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韩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甲,慕某,韩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立民终字第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慕某,太原市小店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乙。上诉人韩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慕某、韩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