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文喜与刘万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喜,刘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028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喜,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万军,地址长春市。上列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农民初字第5559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万军名下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立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