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705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惠某,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维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