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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海军、吕爱云与景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304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军,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吕爱云,女,农民,系申请执行人陈海军祖母。被执行人:景峰,男,居民。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251号陈海军、吕爱云诉景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调处被告景峰赔偿原告陈海军、吕爱云财产损失人民币1120元,于2015年9月11日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611元,被告景峰负担3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景峰于2015年10月26日将执行标的142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陈海军、吕爱云。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马虹英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