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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与被告刘解兰、蒋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公司,刘xx,蒋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廖xx。委托代理人田xx。委托代理人胡xx。被告刘xx。委托代理人罗xx。被告蒋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刘xx、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8.12元,减半收取1579.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浩凌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俊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