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少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丰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少民初字第243号原告:丰某某,身份证号:6322241981********,女,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号**幢***室。被告:王某,身份证号:3729251978********,男,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安康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受理了原告丰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在青海省刚察县沙柳河镇民族寄宿制完小工作,住刚察县安康小区9号楼1单元302室,本院没有管辖权。现对该案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在青海省刚察县沙柳河镇民族寄宿制完小工作,经常居住地在刚察县。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靖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