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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7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马金波与武汉佰润置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741-1号申请执行人马金波。被执行人武汉佰润置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新华下路17号A栋2单元28层4室。法定代表人杨明飞,董事长。马金波与武汉佰润置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4)第23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金波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佰润置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333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3、支付登报公告费用600元;另要求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马金波的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中,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帐上存款,其存款不足,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其名下无车辆登记,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了其房产登记,其名下无房产,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马金波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金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仲东办裁字(2014)第23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