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沙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大勇与被告魏学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勇,魏学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沙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周大勇。被告魏学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勇与被告魏学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大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周大勇承担。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