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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沙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大勇与被告魏学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勇,魏学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沙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周大勇。被告魏学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勇与被告魏学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大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周大勇承担。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