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修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修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叶长辉、张水珠,该物业处职员。被告林修灼,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修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缴纳物业费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市榕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陈玉琼人民陪审员 吴 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