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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知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茗典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知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古井镇。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磊,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茗典烟酒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车坊普惠路1089号5幢106室。经营者杨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茗典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茗典烟酒商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茗典烟酒商行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茗典烟酒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海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慧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