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殷玉河、丁玉平等与沙河市新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玉河,丁玉平,丁书京,沙河市新城镇人民政府,侯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61号原告殷玉河。原告丁玉平。原告丁书京。委托代理人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河市新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沙河市新城镇新城村。法定代表人乔万国,镇长。负责人王建红,沙河市新城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斌,该镇政府法律顾问。第三人侯晓峰。原告殷玉河、丁玉平、丁书京诉被告沙河市新城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侯晓峰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玉河、丁玉平、丁书京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清利,被告沙河市新城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王建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侯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玉河、丁玉平、丁书京诉称,原告在沙河市桥东办事处赞南路毛村村北各有一处房产,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等相关手续。2015年1月9日沙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反法律规定,受相关部门行政干预认定原告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并分别违法做出沙城规罚决字(2014)第0027号、第0028号、第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原告调查了解,沙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侯晓峰,在其老家侯庄村西北角私建房屋,面积规模较大。据初步了解,其建设房屋没有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筑。对此2015年2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被告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但至今其未依法处理,亦未给任何答复。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对侯晓峰违法建设房屋进行查处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并依法判决被告对侯晓峰违法建设房屋立即履行法定查处之行政职责。被告沙河市新城镇人民政府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殷玉河、丁玉平、丁书京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三人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反映的侯晓峰在侯庄私建房屋问题,经我方调查了解,该房屋是侯庄村村委会于1989年批给侯晓峰父亲侯子山的地基,并且在1998年由侯子山建成,侯子山去世后,该房屋由侯晓峰兄弟三人继承,办有宅基地证。该房屋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农村建房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因此该建房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我方不存在不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起诉。第三人侯晓峰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三原告均系河北省沙河市桥东办事处毛村人,2015年1月9日沙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三原告所建的房屋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原告了解到沙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侯晓峰在沙河市新城镇侯庄村西北角建有房屋,认为属于违法建筑。因此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告沙河市新城镇人民政府邮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进行举报。被告于2015年2月22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经调查,认为该房屋系2008年以前建成,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对该房屋进行行政处罚,亦未对原告作出回复。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另查明,沙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沙城规罚决字(2014)第0027号、第0028号、第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三原告所建房屋与本案第三人侯晓峰在沙河市新城镇侯庄村的房屋没有任何关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第三人侯晓峰的房屋与三原告的房屋无任何关系,并未侵犯其财产权或人身权。三原告的行为属于举报行为,其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殷玉河、丁玉平、丁书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逸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