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营业部的存款353462.00 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刚等31人。被执行人: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129号。法定代表人:彭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昭劳仲案字(2015)第04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金通双峰电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成都锦江支行营业部的存款¥35346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顺馨杨丽丁秀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马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