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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黄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104-1号原告: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法定代表人:胡林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振清,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俊,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212元,减半收取133606元,由黄山好视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林丹代理审判员  刘 晨人民陪审员  焦光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纪杭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