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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民初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月英与王静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英,王静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民初6381号原告:王月英,女被告:王静波,男原告王月英诉被告王静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初民初6381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