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民初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月英与王静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英,王静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民初6381号原告:王月英,女被告:王静波,男原告王月英诉被告王静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初民初6381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