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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梁呈成与殷美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呈成,殷美栏,曾奇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梁呈成。被执行人殷美栏。被执行人曾奇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娄中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呈成与被执行人曾奇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娄中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肖赛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胜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