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执民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潘云标与余一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云标,余一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466号申请执行人:潘云标),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黄泽镇余家路*号。被执行人:余一宁。申请执行人潘云标与被执行人余一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绍嵊黄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云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一宁下落不明,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4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毅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