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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王在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在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592号罪犯王在双(曾用名冬娃子),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汉族,不识字。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2004)汉中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在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6月21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7年8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20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9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罪犯王在双因病被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于2012年3月22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2013年6月4日、2014年6月6日两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5年4月3日收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王在双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王在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因身患疾病丧失劳动和部分学习能力,但能积极配合治疗,整理好个人内务卫生,综合表现较好。计分考核获得15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在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王在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在双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王在双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在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8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