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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91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真丽。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洪钰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季姿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