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91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真丽。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洪钰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季姿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