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环民初字第2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南虎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曹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589-1号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南虎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忠,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振路,山东天平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住xxx。委托代理人孙晓涛,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南虎口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曹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窈窈人民陪审员  黄爱琴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岩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