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磨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976号原告张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 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