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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磨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976号原告张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 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