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526号原告苏某被告王某原告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宋奕嬴,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苏某于2015年5月11日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原告苏某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本复印件等,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存在和好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