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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田新建、姚雪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梅,田新建,姚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630-2号原告陈红梅,无业。被告田新建,个体工商户。被告姚雪平。原告陈红梅与被告田新建、姚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红梅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田新建名下的产权证号为380680,坐落于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办事处北港社区,共有权人为姚雪平,建筑面积为147.06平方米住宅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陈红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红梅撤回对被告田新建、姚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二、解除本院对田新建名下的产权证号为380680,坐落于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办事处北港社区,共有权人为姚雪平,建筑面积为147.06平方米住宅房屋的查封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陈红梅负担。审 判 长  任亚波审 判 员  张 兰人民陪审员  方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