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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吕艳梅诉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梅,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893号原告吕艳梅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原告吕艳梅诉被告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吕艳梅承担。审 判 长  孙宗杰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百度搜索“”